医师职业道德规范
医师职业道德规范5篇
医师职业道德规范1
一、救死扶伤,敬业爱岗。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己任,不谋私利、不畏风险、不辞辛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把维护患者生命、增进人类健康作为崇高责任;遇到危重患者,须尽力赴救。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抢救时机;发生差错事故要及时报告,自觉维护患者利益;保持病案材料、统计材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对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一视同仁。不随意将医者的意志强加于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应以尊重患者人格为前提。
三、尊重同事,平等相处。在医疗活动中,临床各科室间和同部门上下级医师要顾大局、识大体,一切患者和集体利益为重,互相配合,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团结协作、合力共事。
四、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齐,举止文明,态度热情、和蔼,语言亲切、文明,主动关心和体贴患者,主动与家属联系、沟通,有问必答、有请必到,不讲忌语。
五、医术求精,慎言守密。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与医密;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性语言。
六、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坚持依法行医,清正廉洁,不以医谋私,不收受、索取病人钱物;不接受请吃或馈赠,拒收红包。
医师职业道德规范2
一、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是:救死扶伤。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益,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一视同仁,热情服务。
三、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扩大相关学科知识面,积极吸收国内外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指导医疗实践,发展医学科学。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诊治病人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敷衍塞责。按科学态度办事,既勇于承担风险,又不鲁莽从事,尽自己最大努力,使病人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断治疗。
五、重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善于理解病人的心理,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为病人保守医密,帮助病人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六、坚持医疗原则,不开人情方,假诊断、假证明。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利用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等机会索要、收受病人及家属的钱物。不以病人的名义替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七、能在本院完成的就诊、检查、治疗、手术等,不得私自转到其它医院,从中获利。
八、在外出会诊、讲学、协作中,经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准额外索取钱物。
医师职业道德规范3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一、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医德高尚,医术求精,认真负责,廉洁行医,尊重患者,患者至上,实现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神圣职责,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经济状况,都应一视同仁,不歧视患者。
(三)礼貌热情,文明服务。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对患者有爱心,不使用禁语。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严格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和医疗行为规范,不违规操作。
(五)慎言守密,对患者解释病情要通俗、耐心、亲切,避免因言语不慎造成患者不必要的误解和思想顾虑,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与秘密。
(六)廉洁行医,不以医谋私。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不得给患者开具不必要或与病情无关的检查项目,不开大处方,不开单提成,不收受“红包”回扣。
(七)互尊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八)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师职业道德规范4
一、基本准则
1、坚持患者至上,给予患者充分尊重。
2、敬畏生命,以悲悯之心给予患者恰当的关怀与照顾。
3、不因任何因素影响自己的职业行为,拒绝参与或支持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
4、在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管理或宣传倡导中,承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
5、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6、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医疗资源,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7、维护职业荣耀与尊严,保持良好执业状态。
二、医师与患者
8、不因患者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政治关系、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出身、身体或精神状况、性取向或经济地位等原因拒绝收治或歧视患者。
9、耐心倾听患者陈述,建立相互尊重的合作式医患关系。
10、以患者可以理解的语言或方式与之进行交流,并尽可能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不以不实的宣传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吸引患者。
11、不以所学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术危害患者或置患者于不必要的风险处境。
12、医师不应将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前的知情同意视为免责或自我保护的举措,更不应流于形式或视为负担,而应重视与患者的沟通和宣教。
13、医师享有对患者处方、治疗或转诊等技术决策的自主权,当患者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而医师本人无力解决时,应主动通过相关途径寻求解决。
14、选择适宜的医疗措施,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尽量给予医疗帮助或协助其寻找救助途径。
15、追随医学进步,不断更新知识,通过自我提升,更好帮助患者。
16、在医疗实践中,严格区分治疗行为与实验行为,恪守职业道德。
17、正确评价自己的医疗能力,在个人技术有局限性时,应与同事商讨或寻求帮助,以求得到合理诊疗方案。
18、在临床实践中应时刻关注可能威胁患者安全的危险因素,并积极向管理者提出危险预警和改进建议。
19、在指导医学生临床诊疗活动中应避免给患者带来身心损害。
20、慎重对待患者对于维持生命治疗的选择。尊重丧失能力患者在其丧失能力之前所表达的意愿,可通过生前遗嘱、替代同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
21、为患者保守秘密,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或评论涉及患者隐私或有身份识别的信息。
22、除信息公开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而需要隐瞒信息的情况外,患者有权知道病历上与其相关的信息及健康状况,但病历上如涉及第三者的保密信息,医师则应征得第三者同意才可以告知患者。
23、尊重患者的合理要求和选择,尊重其接受或拒绝任何医疗建议的权利。
24、面对失去意识的急危患者,应寻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无法联系患者法定代理人时,医师可默认为患者同意,报经医疗机构管理者或授权负责人同意后施救。对自杀患者,也应挽救其生命。
25、对行为能力受限的患者,应尽量让其在诊疗过程中参与决策。
26、如果患者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人禁止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时,医师有义务提出异议,如在危急时则以患者利益至上而从事医疗行为。
27、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特别关注对未成年人、妇女和精神障碍者的人身保护。
28、在宣告患者死亡时,要严格按照临床死亡标准和相关医疗程序施行。在患者死亡后,应当安慰家属,告知其善后事宜。
三、医师与同行
29、医师应彼此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正确对待中医、西医各自的理论与实践。
30、公正、客观评价同行医师的品格和能力,不包庇和袒护同行,积极参与医疗技术鉴定和出庭作证等法律程序。
31、医师不应相互诋毁,更不得以不正当方法妨碍患者对其他同行的信赖。
32、医师应与同行相互学习与交流,并将自己的技术和知识无私地传授给年轻或下级医师。
四、医师与社会
33、给予急需医疗帮助的`人提供适当的医疗帮助并负有专业责任。
34、对社会负有解释科学知识的专业责任,医师应成为公众健康的倡导者、健康知识的传播者和公众健康危险的警示者。
35、要意识到团体、社会和环境在患者个人健康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要在公共健康、健康教育、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社会福利以及相关立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6、应确保所参与的项目研究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
五、医师与企业
37、不得因医药企业的资助而进行有悖科学和伦理的研究,不能为个人利益推销任何医疗产品或进行学术推广。
38、对于医药企业资助的研究,医师应该在公布、展示研究成果或宣教时声明资助事实。
39、医师不得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对于企业的公益资助、临床研究或学术推广应按规定申报和说明。
40、应当抵制医药企业假借各种名义向医师推介的处方药品搭售、附赠等促销活动。
医师职业道德规范5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医德规范")。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一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现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断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和各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