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书(通用3篇)
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
一、案情概述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我财产进行保全。据原告称,其与我存在一起诉讼纠纷,为保障其权益,需要财产保全。贵院于**年**月**日作出了财产保全决定,并对我财产进行了冻结。
二、财产保全决定的不当性
对于贵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我提出以下异议:
1. 原告无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实际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也未能证明我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贵院未对此进行审查,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就作出了保全决定,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2. 保全决定违反了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原则:财产保全是一项特权措施,应当在确保原告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的损害。然而,贵院的保全决定将我的财产全部冻结,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
三、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理由
基于上述情况,我提出以下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复议:
1. 贵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应当在确保原告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的不利影响,然而贵院的保全决定对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不符合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原则。
2. 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贵院未对此进行审查就作出了保全决定,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原则。我要求贵院重新审查原告的证据,并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进行重新评估。
四、请求贵院作出的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院作出以下决定:
1. 撤销贵院**年**月**日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
2. 解除对我的财产的冻结。
3. 调查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的证据,重新评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附:相关证据材料。
敬请贵院审查。
被申请人:(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
一、案情概述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我财产进行保全。据原告称,其与我存在一起诉讼纠纷,为保障其权益,需要财产保全。贵院于**年**月**日作出了财产保全决定,并对我财产进行了冻结。
二、财产保全决定的不当性
对于贵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我提出以下异议:
1. 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实际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也未能证明我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贵院未对此进行审查,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就作出了保全决定,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2. 保全决定对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财产保全应当在确保原告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的不利影响,然而贵院的保全决定将我的财产全部冻结,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不符合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原则。
三、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理由
基于上述情况,我提出以下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复议:
1. 贵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应当在确保原告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的不利影响,然而贵院的保全决定对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不符合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原则。
2. 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贵院未对此进行审查就作出了保全决定,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原则。我要求贵院重新审查原告的证据,并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进行重新评估。
四、请求贵院作出的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院作出以下决定:
1. 撤销贵院**年**月**日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
2. 解除对我的财产的冻结。
3. 调查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的证据,重新评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附:相关证据材料。
敬请贵院审查。
被申请人:(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书 篇三
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书
关于财产保全的复议申请书。小编为你推荐。欢迎借鉴。
范例一:
申请人: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
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范例二: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16年1月12日下发(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