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最新3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篇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文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筑工地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再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监督检查要重点关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巡查、抽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监控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最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还明确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存在责任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确保事故责任的追究不漏一人。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职责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篇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文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筑工地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再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监督检查要重点关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巡查、抽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监控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最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还明确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存在责任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确保事故责任的追究不漏一人。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职责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篇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和相关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卫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灯光亮化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田间和场院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雷和施放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泵站、堤坝、涵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加强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教学环境安全。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监督学校落实学生劳动技能培训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协调在常高校和中专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
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在项目审批、稽察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条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电力等能源生产、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故事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时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娱
乐场所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依法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规定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履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五)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安委会。
(六)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安委会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20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2002〕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