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优质3篇】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本篇将从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介绍。
首先,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在过去的发展中,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价格信息不透明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辽宁省决定制定该暂行办法,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提高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其次,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向造价机构报告工程造价信息,并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其次,要求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准,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建设单位。最后,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信息。通过这些要求,该暂行办法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过程规范化,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开度。
最后,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该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规范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可以提高建设工程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其次,通过公开工程造价信息,可以让各方了解工程造价的真实情况,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最后,通过加强对造价信息的管理,可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建设工程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综上所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该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都体现了对建设工程市场的关注和重视,对于推动辽宁省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共同推动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篇将从提高工程造价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协同发展三个方面对该暂行办法的意义进行阐述。
首先,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提高工程造价的透明度。在过去的发展中,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较低,导致市场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而该暂行办法的颁布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信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时限。通过这一举措,可以让各方了解工程造价的真实情况,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将规范市场秩序。在过去的发展中,建设工程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价格信息不透明、工程造价评估不规范等。而该暂行办法的制定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向造价机构报告工程造价信息,并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要求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准,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建设单位。通过这些要求,可以规范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减少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最后,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将促进行业协同发展。建设工程行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而该暂行办法的制定要求建设单位、造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配合,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共享。通过加强行业内部的协作和协调,可以提高工程造价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建设工程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综上所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提高工程造价的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建设工程市场的现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九条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共有五种表现形式:
1. 按日工资计价的每工日单价是按 8 小时作业计算,共设有 20 个工种,此外还单设 3 个代表性工种即综合工、技工、力工;
2. 按平方米计价的共设有 9 个工种;
3.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共设有 9 个工种;
4. 按吨计价的设有 1 个工种;
5. 按立方米计价的设有 2 个工种。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按分部工程划分为: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与木装饰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其它工程共十三项。实物工程量按 2008 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人工单价按各市上报的人工成本信息综合取定。
第十一条 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是指以 8 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平均台班单价。机械品种为常用建筑机械,如塔吊、卷扬机、搅拌机和特种机械等。
第十二条 2008 年计价定额中确定的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信息进行调整。
第三章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十三条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以 2008 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为基期价格,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报告期价格测算的材料价格综合的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装饰、安装(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市政、园林工程,暂不发布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第十五条 招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
第十六条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对 2008 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可对材料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承担无限风险,价格风险应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我省规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 5% 。
第十八条 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 5% 材料价格风险;
2. 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 5% 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材料费进行调整。
定额计价方式材料费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统一管理。为了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 1 名站(处)长和 1 名专业人员配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综合平衡后,将信息传送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部门。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
厅经济建设处审核后,授权有关机构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第二十一条 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实行网员制管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施工、建设、设计、中介咨询及建设管理等单位均可注册入网,网员单位可享受本信息网的服务,同时将定期收到本信息网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