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原则(优选3篇)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原则 篇一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普惠制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产地证书是一种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文件,普惠制产地证书则是为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一定的优惠待遇而设立的。在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有着一些基本的原则需要遵守。
首先,公正性是普惠制产地证书的核心原则之一。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至关重要。普惠制产地证书必须由有权机构进行认证,如国家商务部门、海关或贸易协会等,以确保证书的可信度。同时,产地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过程应该透明公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以保证证书的公正性。
其次,合规性是普惠制产地证书的重要原则之一。普惠制产地证书的颁发必须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必须符合普惠制的相关条件才能获得产地证书的优惠待遇。同时,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必须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只有确保合规性,才能保证普惠制产地证书的有效性。
再次,可持续发展是普惠制产地证书的重要原则之一。普惠制产地证书的设立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因此,在申请和颁发普惠制产地证书时,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必须符合环境、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得有任何不良影响。同时,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优惠待遇也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其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互惠互利是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原则之一。普惠制产地证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贸易的互利共赢。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一定的优惠待遇,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为发达国家提供多元化的商品选择。因此,在申请和颁发普惠制产地证书时,必须注重互惠互利的原则,确保双方都能够从中获益。
综上所述,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需要遵守公正性、合规性、可持续发展和互惠互利等原则。只有在遵守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普惠制产地证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原则 篇三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原则
普惠制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即:
1、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EIMINATION)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称为“发达国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惠遍原则(GENERALIZED)
即对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商品实行普遍优惠制,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非互惠原则(NON-RECIPROCITY)
即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向优惠。
此外,实施普惠制还应该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产地原则(RULES OF ORIGIN)
即指产品必须由受惠国制造,而且规定完全自产。若需有进口原料和零配件者,不得超过成品的40%;并须给予实质性加工,变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产品,才能享受普惠制中规定的关税减免。但所谓经实质的加工,各给惠国都有各自的规定。
2、直接运输(DIRECT CONSIGNMENT)
是指受惠国出口商品必须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出口商品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但允许在第三国分类、包装。 若商品的运输工具不能直达给惠国而必须转船时,则须经转船地的海关封关,以防在运往给惠国途中伪装,以次充好
3、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GSP FORM A)
GSP FORM A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又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享受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产地证书可由受惠国的商检机构或权威机构
签发。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29个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他们是: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加拿大、欧洲联盟十五国、日本、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国。对于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自1978年10月我国接受普惠制待遇后,我国政府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全面负责普惠制的签证管理工作,由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具体负责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和统计工作。
国家商检局的基本职责是:
② 接受申报单位的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注册;对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进行原产地标准的调查;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签发;
③ 对申请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④ 处理给惠国普惠制主管当局退证查询的调查和答复工作;
⑤ 普惠制的签证统计工作;
⑥ 向出口企业提供宣传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