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优秀3篇】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 篇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和框架,对于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来说,掌握民法总论是非常重要的。本篇将从民法总论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解析,帮助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总论知识。

首先,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和框架。它是对民法学各个分支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进行总结和概括,为其他具体的民法规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民法总论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等重要内容,是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学习民法的起点和基础。

其次,民法总论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石,为民事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基本准则。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需要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才能正确地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

此外,民法总论也涉及到法律体系的问题。民法总论是整个民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与其他法律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需要了解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总论的知识。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深入学习。首先,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教材和学术著作来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其次,可以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班或学习班,通过专业的授课和案例分析来加深对民法总论的理解。此外,还可以通过参加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来提高对民法总论的应用能力。

总之,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需要重视民法总论的学习,掌握其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体系。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运用,才能在成人高考中取得好的成绩,并为将来的法律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 篇二

民法总论作为民法学的基础和框架,对于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本篇将从民法总论的重要性、学习方法和应用领域等方面进行探讨,帮助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总论知识。

首先,民法总论的学习对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民法学的基础和框架,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是学习其他具体民法规定的前提。同时,民法总论的学习也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提高其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其次,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学习民法总论。首先,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教材和学术著作来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其次,可以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班或学习班,通过专业的授课和案例分析来加深对民法总论的理解。此外,还可以通过参加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来提高对民法总论的应用能力。

最后,民法总论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广泛的领域。无论是在法律职业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与民法相关的问题。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应变能力。

总之,成人高考专升本学生需要重视民法总论的学习,掌握其基本概念、原则和应用方法。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运用,才能在成人高考中取得好的成绩,并为将来的法律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民法总论的学习也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在法律实践中更加得心应手。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 篇三

  1、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层含义:主体资格、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

  2、特征:

  ①平等性;

  ②完全性与广泛性;

  ③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④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⑤不可转让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2)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成考民法复习资料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否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公法人&

mdash;—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各级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例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产生的基础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社团法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会。

  财团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献行为而成立的基金组织。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机构。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依据国籍不同对法人的划分。

  本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注册,取得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已经取得外国法人资格但未取得本国法人资格的法人。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依据进行的划分。

  企业法人——以经营活动为其业务内容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业务活动内容的法人。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因行使国家权力而需要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国有的,不以经营为其业务活动,而以社会管理或社会公益为其活动内容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

  3、法人的责任能力

  五、法人的成立及法人的机关

  1、法人的成立

  (1)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

  (2)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特许成立;

  (3)依照准则而成立。

  2、法人的机关

  六、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的变更;

  2、法人的终止;

  3、法人的清算。

  成考民法复习讲义

  1.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有多种表述。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所以,抗辩权的行使,通常以他人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请求不作为。绝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其二,权利主体不必通过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相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为对****;其二,权利主体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是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主权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权利。例如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保证债权,相对于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在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是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权利,则从权利不能存在;没有从权利,无所谓主权利。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所有权、债权是主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基础性权利,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例如所有权是原权利,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即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如因生产制造产品而取得的所有权。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属于期待权,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才能实现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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