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协议【优质3篇】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 篇一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的重要性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是指在进行建筑施工工作时,各方之间达成的关于保障工人和公众人员安全的协议。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危险和风险。通过建筑施工安全协议,可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具体来说,建筑施工安全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责任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过程中,工程责任方应负责组织施工工作,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他们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等,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
2. 工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施工现场的主要从业人员,工人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他们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风险和危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遵守操作规程等。
3. 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监管部门应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他们应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定和标准,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公众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建筑施工过程中,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建筑施工安全协议应明确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利益,如避免施工现场对公众的威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和污染控制等。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的落实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工程责任方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工人应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如及时报告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协议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障施工工人和公众的安全至关重要。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 篇二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的重要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是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的重要工具。在制定和执行建筑施工安全协议时,有一些重要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有助于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首先,建筑施工安全协议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危险,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施工方案应根据具体的施工现场和项目特点进行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其次,建筑施工安全协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安全设备和工具是保障施工过程中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以减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伤害风险。此外,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如脚手架、安全网等,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再次,建筑施工安全协议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和指导是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施工方应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施工现场的风险和危险,并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此外,施工方还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安全操作手册等,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最后,建筑施工安全协议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是保障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的重要手段。监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此外,施工方也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协议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这些措施包括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和检查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 篇三
建筑施工安全协议范本
发包单位:团风县十力中学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湖北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团风县十力中学学生宿舍改造
2、工程地址:十力中学院内
3、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学生宿舍改造及附属工程
4、分包形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XX 年 4 月 30 日起开工至 XX 年 7 月 26 日止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
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双方应经常联系,项目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由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尽心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意,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设施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甲方指定的专间集中使用,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使用提供便利。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遵循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向 团风 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
2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盖章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安监站、中心学校各一份备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安全负责人: 乙方安全责任人:
XX-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