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特征(优选3篇)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篇一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对方已经提前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在合同中,先合同义务的特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双方互动的行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达到一种互惠互利的目的。这种双方互动的行为可以增强双方之间的信任,促进双方的合作关系。
其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履行的保障机制。通过一方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甲方提前支付了货款,乙方就有动力按时交付货物,以保证甲方的利益。先合同义务可以为合同履行提供一种保障,减少合同风险。
再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信任和诚信的体现。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提前履行合同义务,表明其具有诚信和信任的品质。这种信任和诚信的体现有助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促进商业伙伴之间的互信。
最后,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商业策略。通过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可以赢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从而在商业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这种商业策略可以增加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利润。
综上所述,先合同义务具有双方互动、合同履行保障、信任和诚信的体现以及商业策略等特征。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可以通过先合同义务来促进合作、降低风险、增加信任和获得商业优势。因此,了解和运用先合同义务的特征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篇二
先合同义务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条款,指的是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先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不仅体现了合同双方的互动和信任,还能够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和促进商业合作。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首先,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双方互动的行为。在合同中,一方提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可以激发对方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这种双方互动的行为有助于建立起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关系,加强双方的合作和沟通。
其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履行的保障机制。通过一方先行履行合同义务,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提前支付货款,乙方就有动力按时交付货物,以保证甲方的利益。先合同义务的特征可以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保障双方的权益。
再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信任和诚信的体现。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提前履行合同义务,表明其具有诚信和信任的品质。这种信任和诚信的体现有助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促进商业伙伴之间的互信。
最后,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商业策略。通过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可以赢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从而在商业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这种商业策略可以增加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利润。
综上所述,先合同义务具有双方互动、合同履行保障、信任和诚信的体现以及商业策略等特征。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可以通过先合同义务来促进合作、降低风险、增加信任和获得商业优势。因此,了解和运用先合同义务的特征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篇三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1.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2.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
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3.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
4.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一、先合同义务内容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二、先合同义务包括哪些义务
1.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
2.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