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经典3篇)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篇一
在买卖房地产的过程中,房地产经纪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买卖双方之间的纽带,还负责协调各项手续和程序。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房地产经纪人和买卖双方之间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是一种约定,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保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委托人信息:合同中应明确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可以相互联系和沟通。
2. 委托范围:合同中应明确房地产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人应负责寻找买卖双方之间的合适房产,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协助双方进行交易。另外,合同中还可以约定房地产经纪人的报酬方式和金额。
3. 保密义务:合同中应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对买卖双方信息的保密义务。房地产经纪人应确保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和交易细节不被泄露,保护买卖双方的隐私权。
4. 居间期限:合同中应明确房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期限。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以保证交易能够及时进行。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如果房地产经纪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签订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不仅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还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意见。
总之,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在买卖房地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在签订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篇二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一份重要的合同,它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房地产经纪人应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寻找合适的房产以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房地产经纪人还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以免误导买卖双方。
其次,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应如实向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购房意向、经济状况、购房预算等。双方还应积极配合房地产经纪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外,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还明确了各方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房地产经纪人应对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和交易细节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同时,买卖双方也应保护房地产经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
最后,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如果房地产经纪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样,如果买卖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是一份重要的合同,它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意见。只有在合同的约束下,房地产交易才能够顺利进行,各方的权益才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篇三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经纪(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居间介绍,促使当事人进行存量房地产各类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内有多项供选择内容的,按其交易行为只在该括弧前的空格处先填其中一项。
5、本合同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6、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相关证件。
7、本合同条款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 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 号楼 单元 层 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 (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 ,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转让总价款(大写) 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写) 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 号楼 单元 层 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 ,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币,丙方交付 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人民币,损失超大型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 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方负责办理(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