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合同的附加条款【优选3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合同的附加条款 篇一
在平安生命保险公司的尊严提前给付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附加条款,这些条款为保险受益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附加条款:
1. 意外伤害双倍赔付:根据这个附加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相当于基本保额的两倍。这个附加条款为受益人提供了更大的经济保障,特别是在意外事故发生后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面临失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
2. 重大疾病保障:这个附加条款提供了对被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的保障。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某些列出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笔额外的赔偿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治疗或其他相关费用。这个附加条款为受益人提供了额外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应对严重疾病带来的负担。
3. 豁免保费:根据这个附加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某些列出的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其后续的保险费用。这意味着即使被保险人无法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并且受益人仍然能够获得相关的保险金。这个附加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确保他们在生病期间仍然能够获得保险福利。
4. 医疗费用补偿:这个附加条款提供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并且产生了相关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这个附加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额外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支付医疗费用,减轻经济压力。
总之,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合同的附加条款为保险受益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险保障。这些附加条款不仅提供了额外的赔偿金额,还提供了豁免保费和医疗费用补偿的福利。这些条款大大增加了保险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确保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意外事故或严重疾病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支持。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合同的附加条款 篇三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
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第六条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