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租赁合同【经典6篇】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一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是指在北京地区进行汽车租赁业务时所签署的合同文件。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租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合同的主要内容、签署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北京汽车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租赁车辆信息:合同应明确标注车辆的品牌、型号、座位数、车牌号等相关信息,以确保租赁双方对车辆有清晰的认知。

2. 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的起止日期和具体的租赁期限,以确保租赁双方在时间上有明确的约束。

3. 租金和押金:合同应明确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并约定押金的支付方式和退还条件,以确保租赁双方在经济上的权益得到保障。

4. 使用范围和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车人的使用范围和责任,包括禁止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并约定在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等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并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其次,北京汽车租赁合同的签署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协商订立合同:租车人和出租车辆的公司或个人应进行协商,明确租赁的车型、租期、租金等相关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

2. 编制合同文本:双方应共同编制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打印出来。

3. 签署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在合同文本的每一页上盖章,以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4. 保留合同副本:双方应各保留一份合同副本,以备后续的查验和参考。

最后,北京汽车租赁合同的签署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和细则,并确保对合同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2. 注意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的起止日期和租赁期限,并且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注意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合同是法律文件,双方签署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留存合同副本:签署合同后,双方应各自保留一份合同副本,并保存好以备查验和参考。

综上所述,北京汽车租赁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租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注意合同的有效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签署和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双方才能够在租车过程中享受到合法的权益和保障。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2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3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2.4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2.5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3.1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3.2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3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4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3.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车辆归还及续租

  4.1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4.2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车辆维修

  5.1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5.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车辆保险

  6.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6.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3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6.4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违约责任

  7.1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2.1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7.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2.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7.3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4发生7.1-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7.5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全部合同

  10.1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10.2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0.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5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6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

  出租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大厦2层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租赁内容和期限:

  乙方因工作的需要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起租一个月(22天工作日,司机每天工作 8小时,超一小时: 元/小时,星期六日,工作: 元/小时)。另每月需确保司机5天的休息日。出省司机补贴: 元/天.

  甲方租用一辆,车牌号为: 司机: 手机:

  二、租价及付款方式、期限:

  1、月租总金额: 元(大写: ),包括:司机工资,保险,维修。

  2、租车时乙方预付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至甲方,租车结束后付清所有余款并提供发票。

  3、司机每次餐费 元,如过晚上18点,需另加餐费一次。每月手机补贴费:?元.

  4、车辆每月可行驶 公里。如超过该定额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人民币 元。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拥有合法的牌照,可作为租赁用途,车辆在租出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附件齐全有效。甲方应提供所有随车附件的清单,与乙方交接清楚,并登记有关证件。

  3、甲方负责对租出的车辆投保车辆意外责任险、盗抢险、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4、甲方提供司机应着装整洁,行为端正,谈吐文明。

  5、司机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工作期间,做工作以外的事。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和合同章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超过时效期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严禁使用甲方车辆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运输,严禁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

  3、乙方负责支付租车期间的停车费,过路费。

  4、乙方租用的甲方的车辆不能转租,处理,抵押,不能赋予自已对车辆任何超本合同的其他权利。

  5、乙方租赁期内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6、如在租车期间,司机多次用车服务态度不好,乙方可提出更换司机。

  五、其他

  1.乙方的注册名称或地址,电话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购买保险。

  3.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并对乙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

  4.租期内如果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或甲方与乙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相应调整。

  5.乙方租车期间如需延长租期,需在租期届满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办理延期手续。

  6.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3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五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苏州四季晶华花园小区地下车位62号

  第二条租赁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租赁期内,甲方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若甲方有继续出租的愿望,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第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等必须费用,并且须给甲方按照每月一百二十元人民币的租赁费用,共六个月,合计七百二十元人民币,于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租赁物件在租赁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甲方。

  第七条违反合同的处理

  1、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中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正式交与乙方使用前(即年月日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解决。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当日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获得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同。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签名/章)乙方:___________(签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六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 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 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 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 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 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 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

  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 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 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

  5.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 意外风险分担办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 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时计收超时费。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3.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

  4. 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3、4款,承租方可终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

  第六条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术语解释

  1. 出租方:获XX市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

  6. 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7. 超程费:超出合同规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记收费用。

  8.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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