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实用3篇】

合同履行的原则 篇一

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载体,对于当事人来说,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道义义务。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违约或者采取欺诈行为。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相互信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对方的履行义务。

第二,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不得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持平等地位,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或者不正当手段对对方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或者要求。

第三,公平合理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注重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谈判和约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如要求履行、要求赔偿等。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当尊重对方的权益。

第五,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履行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相互信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对方的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保障了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诚实守信等原则,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只有当双方都能够遵守这些原则,才能够建立起互信和稳定的商业关系。

合同履行的原则 篇二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当事人来说,合同的履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一,信守诺言原则。合同的核心是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并根据自己的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相互信任,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者违约。

第二,违约责任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违反合同的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是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变更和解除原则。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面临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履行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相互信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对方的履行义务。

第五,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谈判和约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如要求履行、要求赔偿等。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当尊重对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基础。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信守诺言、违约责任、变更和解除、诚信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等原则,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只有当双方都能够遵守这些原则,才能够建立起互信和稳定的商业关系。

合同履行的原则 篇三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设立的可变更可终止的协议,在我国合同分为很多形式,有商务合同、租赁合同等,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合同只要是依法设立的就具有法律效益,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吧。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要求: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1)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

  (2)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

  (3)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

  (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

  (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

  (6)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

  1、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 详细内容

  显失公平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联系,因为情事变更原则通常是发生了一定的情事变更后,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但二者毕竟有区别,因此显失公平规则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

  (1)显失公平适用通常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并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当事人求的。

  (3)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事变更原则则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 详细内容

  许多学者将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变更的一种类型,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履行时,则不涉及情事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时,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显失公平,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二者区别:

  (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既可以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既可依法免除民事责任,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则主要是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出现而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2)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成本过高,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3)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并没有引起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4)不可抗力出现后,当事人依法取得确切证据,履行法定义务如通知,则可以免除责任;而情事变更出现后,当事人主张情事变更,应向法院请求裁判,法院如果驳回请求,则合同仍应履行。

  3、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 详细内容

  危险负担指双务合同中,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债务不能履行时,所引起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规则相似之处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而且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宗旨。不同在于:

  (1)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范围广泛,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都要适用;而危险负担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目的是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2)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结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主要是解决危险归属的分配问题,不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四)情事变更的效力

  情事变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从而使当事人的债务被免除。大陆法中如德国法认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我国从目的看,情事变更原则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显失公平,从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础得到履行,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从效力上看,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损害,则应给予赔偿。

  在我国合同的设立一共要履行四种原则,对于这四种原则小编已经在上述的文章中为大家做了具体的解释,大家在实践生活中可以根据这几点来设立自己的合同,若您在合同方面还有诸多的疑问,欢迎您详情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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