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务居间合同【精彩3篇】
期货业务居间合同 篇一
期货业务居间合同是指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双方在期货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本文将从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合同的履行方式等方面对期货业务居间合同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期货业务居间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合同期限等。合同当事人一般指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商,他们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目的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和意图,即为了进行期货交易。合同内容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期等具体条款。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定的时间段。
其次,期货业务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居间服务、费用和责任等方面。居间服务是指期货公司为期货交易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开户、资金划转、交易指导等。费用是指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商收取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等。责任是指期货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信息披露、交易监管等。
最后,期货业务居间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有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书面合同是指双方通过签订纸质合同来确认合同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电子合同是指双方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合同,如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电子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所述,期货业务居间合同是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它规定了双方在期货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具有一定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合同期限等。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居间服务、费用和责任,而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有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保障期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期货业务居间合同 篇二
期货业务居间合同是期货交易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它承载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商之间的协作关系。本文将从期货业务居间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期货业务居间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合作的起点。在签订合同之前,期货公司需要对期货交易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条件和能力。双方需要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和期限等基本要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保持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其次,合同的履行是期货业务居间合同的核心内容。期货公司应为期货交易商提供必要的居间服务,包括开户、资金划转、交易指导等。期货交易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流程进行期货交易,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应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最后,合同的风险防范是期货业务居间合同的重要任务。期货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交易风险等。期货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提供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措施,帮助期货交易商降低风险。期货交易商也应自觉遵守交易规则,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综上所述,期货业务居间合同是期货交易中的重要合同,它在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商之间构建了一种协作关系。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共同遵循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充分合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合同的风险防范是期货交易中的重要任务,双方应加强风险管理,降低风险。通过合同的签订、履行和风险防范,可以保障期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期货业务居间合同 篇三
期货业务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履行地:
委托方(甲方):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居间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投资者条件,推广甲方经营的期货业务,发现潜在期货投资者,向甲方报告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信息,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并最终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方式
2.1 乙方与甲方签署《》之后,乙方实际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可以认定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成功。
2.2 在本合同成立后,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乙方介绍客户交易的情况,按月计算出乙方介绍客户创造的税后净收入(剔除成本后),再按下列比例计算应得报酬:
(1) 该税后净收入的 % 计算出乙方每月商品期货应得的报酬;
(2) 该税后净收入的 % 计算出乙方每月金融期货应得的报酬;
报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由甲方于次月的15日之前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若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于20日之前或下月补发)。
2.3 乙方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其所得的报酬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代扣代缴。
2.4 甲方每月暂扣乙方应得报酬的 10% 作为风险保证金(当合同期风险金达到20000元时,不再暂扣),当居间方产生违约或侵权行为并应当违担责任时, 委托方有权在风险保证金及应支付给居间方的居间报酬中直接扣除居间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不足部分委托方仍有权予以追偿;终止居间合同满6个月后未发生业务风险或损害委托方利益情形的,由甲方一次性返还该合同期提取的全部风险保证金,但不支付相应的利息(若双方属续签合同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计提风险保证金,在前一合同期满后3个月未发生业务风险或损害委托方利益情形的,委托方返还前一合同已计提的全部风险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2.5 乙方的报酬往来账户必须是乙方本人的实名银行账户(仅限一个)。
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
(1)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期协、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居间人的资质、行为进行检查和审定;
(2) 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并产生净创收后,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发生的居间活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 有权将乙方的居间人身份公示在甲方网站上,包括乙方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3.2 乙方:
(1) 乙方承诺其所提供与资质认定的相关材料并无虚假;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主管机关的监管;以正当手段进行各项推介活动,并积极为甲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做有损甲方正当利益和声誉的任何行为;
(2) 乙方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应当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履行期货风险告知义务: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乙方不得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收益,不得诱导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做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得向投资者做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不得使用任何欺诈手段,否则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因乙方的以上行为对客户造成损害的,由乙方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代为先行赔偿,则对乙方取得追偿权。
(3) 乙方不得作为其所介绍投资者的代理人,包括不得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接受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不得代理客户确认交易结算结果或调拨账户资金等代理行为;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事实上从事上述代理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居间合同;
(4) 乙方对所
获知甲方和客户的一切商业秘密和其他任何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5) 乙方不得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不得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不得在甲方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交易的场所;不得以甲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利用居间活动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非法期货经营网点,不得接受客户授权从事各项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和甲方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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