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精选3篇)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篇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和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的订立涉及到双方的利益保护和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平等的原则。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应当是出于自愿的,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欺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另一方进行威胁、胁迫或者强制,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劳动合同的订立才能合法有效。
第二,公平合理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明确地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对一方过度倾斜的条款。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均有充分的信息和能力进行谈判和协商,以确保劳动合同的公平合理。
第三,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前提和出发点。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弱势方,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应当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任何限制、剥夺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任何虚假陈述、隐瞒或者故意误导他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这些原则的遵守可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这些原则,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篇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其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下面将介绍劳动合同订立的几个原则。
首先是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欺骗。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出于真实的意愿,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压力或者干扰。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劳动合同的订立才能真正保障双方的权益。
其次是平等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意味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方占据主导地位或者制约对方的自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地参与谈判和协商,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再次是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合规,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对一方过度倾斜的条款。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或者故意误导他方的行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
以上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这些原则的遵守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这些原则,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篇三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即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主体中的一些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的一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和厂长、经理一样,与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5)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6)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可就劳动合同中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7)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原固定职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第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工作内容;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劳动报酬;第五,劳动纪律;第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可备条款。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可备条款,缺少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可备条款包括:
第一,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等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有所差异,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之下使用被试用者。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我国劳动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
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一般还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年以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第三,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3.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依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