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买卖合同纠纷(实用3篇)
“十倍赔偿”买卖合同纠纷 篇一
近日,一起“十倍赔偿”买卖合同纠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议论。这起合同纠纷涉及一名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交易,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十倍的赔偿费用。这一要求引发了争议,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合同法的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合同纠纷的背景。据报道,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交房之后,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居住。购房者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开发商赔偿十倍的购房款。而开发商则表示,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房屋交付,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购房者的要求。
在这起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的立场明显不同。购房者主张十倍赔偿,主要基于两点理由。首先,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购房者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居住,因此要求高额赔偿。而开发商则认为,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此外,开发商还表示,购房者的要求过于苛刻,十倍赔偿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在这起合同纠纷中,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起纠纷中,我们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开发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然而,赔偿金额是否应该达到十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赔偿金额提高到十倍,而应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总的来说,这起“十倍赔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在解决这类合同纠纷时,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法的原则,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双方应积极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尊重法律,维护合同的权威,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倍赔偿”买卖合同纠纷 篇三
“十倍赔偿”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
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买假索赔”是否属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10或是10+1?)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