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通用3篇)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篇一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是一种常用的法律文书,用于确保合同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可以协商并约定一定的保证金金额,作为对方履约的保证。下面将详细介绍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的作用、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它可以提高合同双方的履约意识。通过约定保证金,双方都会更加重视合同的履约义务,以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次,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可以保护合同受益方的权益。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弥补损失。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保证金金额的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金额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来说,保证金金额应该与合同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相匹配。其次是保证金的存放方式和期限。保证金应当存放在第三方托管机构,确保安全可靠,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返还或支付给受益方。最后是违约责任的约定。一方如若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协商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的履行方式有多种选择。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保证金,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另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支付保证金,例如,一方违约时支付保证金,或者在合同履行中达到一定的阶段时支付保证金。无论采取何种履行方式,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
总之,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约定保证金,可以提高合同双方的履约意识,并保护合同受益方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存放方式和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履行,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篇二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旨在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商业合作中,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可以有效地防止合同违约,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本文将介绍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的基本要素以及使用注意事项。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保证金金额、存放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保证金金额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数额,根据合同的性质和风险程度来确定。保证金的存放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可以存放在银行的专门账户中,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管理,确保安全可靠。保证金的期限应当与合同履行期限相对应,确保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返还或支付给受益方。违约责任是指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使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避免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承诺。书面形式可以更好地记录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其次,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额、存放方式和期限,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另外,双方还应当约定违约责任,明确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及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最后,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在商业合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合同违约,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在使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额、存放方式和期限,约定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履行,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篇三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本保证金作为 河南泰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就 平舆县阳城等四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施工 项目(招标编号:2015-gc-g-026)所签定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 中标金额的10% 。
1、承包人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合格报告后的三十(30)日内,其余额退回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2、履约保证金应为转账或现金。
3、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终止。
4、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假如更换未经批准,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更换项目经理扣除10000元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扣除5000元违约金。
投标人名称(承包人): (单位公章)
银行账号: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 字 ) 年 月 日
谈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保证金按在不同合同中的约定分类有有订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解约保证金。如果在租凭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本文谈的也是租凭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
我国合同法、民事中的保证金具有惩罚性及赔偿性又重性,即没有损失时具有惩罚性,有损失时具有赔偿性,但以损失赔偿性为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租凭合同工中约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是否保证金与违约金同时并用呢,本人认为要区别不同的情况看待:
一、没有损失的违约
没有损失的违约不能并用,因保证金立法的原则以损失赔偿为主、非损失赔偿为辅,故没有损失时如并用,不仅与保证金立法的原则相悖,同时也对违约人的不公,产生了双违约金。
二、有损失的违约
(一)保证金能弥补损失的
保证金能弥补损失的不能并用,理由与没有损失的违约相同。
(二)保证金不能弥补损失的
保证金不能弥补损失了,应赔偿不足弥补的损失部分,此情况仿佛是双赔偿,但其有上限,即以弥补保证金不足的部份。
三、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可能产生以下实际损失:(一)、空置期租金、管理费损失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不可能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这期间,房屋无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损失。
(二)、房屋中介费用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出租人寻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过委托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间成功,房产中介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报酬,该报酬应计入其寻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内。当然若出租人不采用委托房产中介的方式,则房产中介费用可不予考虑。
(三)、新租赁合同的.免租期
在很多情况下,商铺的出租人都会对新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收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赁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规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也是会被认定为实际损失的。
(四)、新旧
租赁合同租金的差价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寻找下一承租人,前后两个租赁合同的租金可能并不相同。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租金高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不存在损失一说。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的租金低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两次租赁合同的租金差价可能会被视为出租人依据前一租赁合同可获期待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可能会主张由前一承租人承担。由于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执一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