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经典3篇)
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篇一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对职工的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计算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我国,我将从两个方面介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工龄和月工资。
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工龄越长,经济补偿金越高。在我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龄在不同范围内的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也不同。比如,工龄在不超过10年的员工,可以按照一个月工资的2倍计算经济补偿金;而工龄在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按照一个月工资的3倍计算经济补偿金。
另一个影响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因素是月工资。月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在我国,月工资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那么可以参考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关系解除,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一些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定了最低经济补偿金标准,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这些最低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工龄和月工资来确定的。工龄越长,经济补偿金越高;月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当然,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特殊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标准。
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篇二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计算呢?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工龄和月工资两个方面。工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龄在不同范围内的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也不同。一般来说,工龄在不超过10年的员工,可以按照一个月工资的2倍计算经济补偿金;而工龄在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按照一个月工资的3倍计算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每个月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工资收入。月工资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那么可以参考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除了工龄和月工资,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产生的影响。比如,如果劳动关系解除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的,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一些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定了最低经济补偿金标准,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这些最低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工龄和月工资两个方面。工龄越长,经济补偿金越高;月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当然,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特殊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标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篇三
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根据基数实行封顶
《劳动合同法》对月工资较高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作出一定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年限: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上海地方规定,不满6
个月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按法定情形实行年限封顶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两种情形下(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3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从上可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上区别很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根据法定情形实行十二年封顶,施行后根据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实行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基数双封顶制度。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9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分段计算:2017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1月1日计发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2017-02-09 19:04 | #3楼
(一)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此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然何为工资?何为应得工资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二)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没有与之前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冲突,之前法律若对经济补偿金有相关规定的,仍旧适用。只有既符合旧法又符合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按照旧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使新法规定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年限也只能从新法施行起算。
此外,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双倍赔偿金)的起算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区分劳动合同是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17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有经济补偿金吗
(2017-10-06 20:46:34)
标签: 分类: 劳动、工伤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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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算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日常必需的工作之一。由于《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变了它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成为了一个难题。本文将结合案例,围绕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进行系统的阐述,同时详细总结各种情况下的法定情形,力求帮助大家厘清这一工作难题。
案例: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17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17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17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17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2017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17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17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988.1.1-2017.4.30=21年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8000元×21.5个月=17.2万元
(二)案例二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17前)+1.5个月(2017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10.8万元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17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2017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4814万=20.4814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17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2017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 4814万元
四、总结:
其实,如果能够理解产生经济补偿金计算差异的实质原因,计算难题便可迎刃而解。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17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文/邹 洋)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
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