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专业的实习报告(精简3篇)
法学类专业的实习报告 篇一
实习单位:XX律师事务所
实习时间: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一、实习单位简介
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颇具声誉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团队,擅长各类法律服务,包括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实习期间,我主要跟随该所的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实践学习。
二、实习内容及收获
1. 参与案件研究:在实习期间,我有幸参与了几个刑事案件的研究工作。通过与律师合作,我学习到了案件调查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掌握了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的能力,并学会了对案情进行分析和研判。
2. 协助律师准备辩护材料:我还协助律师准备了一些刑事案件的辩护材料,包括辩护词、证据材料等。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了合理的辩护策略和充分的证据准备对于案件胜诉的重要性。
3. 参与庭审观摩:XX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了多次庭审观摩的机会,我亲眼目睹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对法庭程序和律师辩护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4. 与律师交流互动:在实习期间,我与律师进行了多次交流,他们不仅对我的疑问进行解答,还给予了我很多宝贵的建议。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逐渐了解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三、实习心得体会
在XX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经历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实践学习,我不仅对刑事辩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在实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法律职业的责任和使命,也更加坚定了我在法学领域从事工作的决心。
同时,实习还让我认识到法学知识的重要性和广泛性。只有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案件。因此,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学水平。
最后,我要衷心感谢XX律师事务所给予我的实习机会,感谢所有指导和帮助过我的律师们。我将永远铭记这段宝贵的实习经历,并将其作为我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坚实基础。
法学类专业的实习报告 篇二
实习单位:XX法院
实习时间: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一、实习单位简介
XX法院是一家地方性的综合性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实习期间,我被分配到了民商事审判庭,参与了一系列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实习内容及收获
1. 学习案件审理流程:在实习期间,我逐步了解了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立案、调解、庭前准备、庭审和判决等各个环节。通过参与实际案件的审理,我对法院的工作流程和程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2. 资料整理和研究:我还负责对一些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研究。这些资料包括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等。通过这一过程,我提升了对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能力。
3. 参与庭审工作:在实习期间,我有幸参与了一些庭审工作。通过亲眼目睹庭审的过程,我对法官的职责和庭审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还通过与法官进行交流,了解了他们在庭审中的思考方式和判断依据。
4. 与法官交流互动:在实习期间,我与法官进行了多次交流,他们对我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分享了他们在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这些交流不仅拓宽了我的法律思维,也让我对法官这一职业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三、实习心得体会
在XX法院的实习经历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实践学习,我不仅对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意识。在实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官的责任和使命,也更加坚定了我在法律领域从事工作的决心。
同时,实习还让我认识到了法律专业的广阔性和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全面掌握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和判例,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最后,我要衷心感谢XX法院给予我的实习机会,感谢所有指导和帮助过我的法官们。我将永远铭记这段宝贵的实习经历,并将其作为我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宝贵财富。
法学类专业的实习报告 篇三
法学类专业的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 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